出租人对出租物应当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即出租人有权出租出租物,应当保证第三人在出租期间不可以就出租物倡导任何权利,不然,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倡导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出租物的所有人倡导出租人无权处分,该出租合同无效,也可以是第三人作为出租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达成抵押权。因第三人倡导权利,导致承租人不可以对出租物用、收益的,如第三人倡导达成房子的抵押权,使承租人没办法继续租住,这个时候的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需要降低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给承租人导致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应该注意的是,承租人应当是善意相对人,即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了解出租人没处分权,假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出租物没处分权,而想承担第三人倡导权利的风险的,出租人就不承担责任。在第三人倡导权利时,承租人应当准时公告出租人,因承租人怠于公告导致出租人可以弥补而未能弥补的,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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