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须具备条约达成一致建议。当事人合议的过程,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向他们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假如表示同意就称为“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但,有时要约和承诺总是很难区别。很多合同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反复协商才得以达成。
在统一的民法典制定以前,国内的民事立法包含三部民法典与有关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关要约与承诺规范的规定。没要约与承诺规范,在不少状况下对于合同成立与否很难判断,大概使本来已经成立的合同认定为不成立。在民法典中规定要约与承诺规范,就能使合同的成立有一个较为具体的规范,就会使在经济交往和社会日常需要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所遵循,也使司法机关有所遵循。更好地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正确而适合地确定合同的成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鼓励买卖,降低与解决纠纷,促进经济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