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权审判是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幼儿,原则上应随哺乳的妈妈生活;已满两周岁但未满八周岁的儿童,则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条件来决定,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八岁以上的孩子,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裁决。
1、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决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讲解,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益于子女身心健康:判决抚养权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能在有益于成长的环境中生活。
2、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全方位保障,包含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
3、结合爸爸妈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判决抚养权时,应综合考虑爸爸妈妈双方的经济情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健康情况等原因。
2、抚养权判决的新规定
1、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以由妈妈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由于幼儿需要妈妈的哺乳和照顾,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在这个年龄段,子女对妈妈的依靠程度较高,妈妈一般能提供更细致的照顾。然而,也存在例外状况,如:
妈妈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的。
妈妈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需要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没办法随母方生活的。
在这类状况下,假如父方可以提供有益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法院可以判决子女随父方生活。同时,假如爸爸妈妈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则更为复杂。假如爸爸妈妈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将依据双方的具体状况,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具体考虑原因包含: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假如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了生育能力,那样该方在争取抚养权时或许会得到优先考虑。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假如子女已经长期跟随某一方生活,并且改变生活环境会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那样法院或许会倾向于保持现有些生活环境。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假如一方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多个子女,那样法院在判决时或许会考虑给予没其他子女的一方更多的抚养机会。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假如一方患有紧急疾病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那样法院或许会判决子女随另一方生活。
除此之外,假如子女单独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需要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法院在判决时也可以将此作为优先考虑的原因。
3、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这是由于在这个年龄段,子女已经拥有了肯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可以表达我们的意愿和选择。因此,在判决抚养权时,法院会听取子女的建议,并综合考虑他们的意愿和选择。
3、抚养权的争取与变更
1、抚养权的争取
在离婚案件中,假如双方对抚养权存在争议,那样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争取抚养权:
采集证据:采集有益于自己争取抚养权的证据,如我们的经济情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同时,也要知道他们的状况,以便在争取抚养权时做到知己知彼。
协商谈判:在诉讼之前,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抚养权问题。假如可以达成共识,那样可以防止诉讼带来的时间和资金本钱。
提起诉讼:假如协商不成,那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倡导,并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2、抚养权的变更
在离结婚以后,假如一方觉得现有些抚养安排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那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包含:
现有抚养人没办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如现有抚养人患有紧急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存在其他没办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状况。
现有抚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如现有抚养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教育条件不足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状况。
子女与另一方一同生活更有益于其健康成长:如子女与另一方打造了深厚的感情联系,并且另一方可以提供更有益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在申请变更抚养权时,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倡导。法院在审察申请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最好利益和福祉,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4、离婚孩子抚养权案例
案例1、王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王某某与周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结婚以后生育一儿一女。后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二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女儿由王某某抚养,儿子由周某某抚养。然而,在离结婚以后不久,周某某便让儿子去与妈妈王某某生活。因周某某对其儿子关心照顾不够,未尽到全部的抚养义务,其儿子自2019年5月左右就与妈妈王某某一同生活到今天。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觉得:虽然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抚养协议,但周某某并未尽到抚养义务,致使儿子长期与妈妈王某某一同生活。同时,在询问儿子建议时,他也表示想跟随妈妈王某某一同生活。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王某某直接抚养儿子。
案例2、陈某妹与李某钦离婚纠纷案
陈某妹与李某钦于201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二女。结婚以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经济重压等问题发生争吵,且李某钦存在不好的癖好和暴力行为。陈某妹于2023年外出打工,与李某钦分居到今天。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存在争议。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觉得:李某钦的经济条件、家庭情况、祖辈的照顾能力都较优越于陈某妹。两个孩子跟随爸爸李某钦及奶奶生活时间较长,已在李某钦处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因此,法院最后判决两个孩子由李某钦抚养,陈某妹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结婚以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爸爸妈妈双方的子女。
离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结婚以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妈妈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爸爸妈妈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状况,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置。妈妈有下列情形之一,爸爸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者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爸爸需要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缘由,子女确不适合随妈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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