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借助方法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十分珍惜和合理借助每一寸土地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国内刑法针对相应的违法借助土地的状况做了相应的处罚方法。
依据刑法[4] 第410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员工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底价出让国有土地用权,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导致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依据前引司法讲解的规定,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导致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紧急毁坏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员工。主如果各级政府主管职员、土地、规划管理员工。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紧急的行为。所谓情节紧急,是指导致很多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很多可耕地荒芜或被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