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员工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具备如下构成特点:
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员工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员工以财物的行为。与纳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纳贿人以财物。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不是达成,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员工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员工勒索而被迫出货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状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假如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除此之外,依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员工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员工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这种特殊行贿行为,理论上也称为经济行贿罪。依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无财物数额方面的需要,但依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第二,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领导、司法员工、行政执法职员行贿的;导致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4.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依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公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与需要国家员工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忙或便捷条件。依据这一规定,“不正当利益”应当包含两个方面:
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需要别人或者单位提供违法的帮忙或者便捷条件索获得的利益。